成为非遗传承人的条件

项目申报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人民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非遗申报的流程


  申报事项


  非遗申报的流程


  申报流程


  1、要申报的主体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2、所在的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区非遗专家的评审;


  3、通过后的提交到本区(市)的人民政府审批;


  4、审批通过后公布为本区(市)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5、在的区(市)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公布的区级名录提出推荐;


  6、报送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报申请;


7、在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市非遗专家的评审;


8、通过后的提交到市人民政府审批;


9、审批通过后公布为市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0、属市直属单位的可以直接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


非遗的相关法律法规详情


附件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


非遗项目名录 申报程序


附件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故迹、珍贵文物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


(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 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 传统表演艺术;


(三) 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 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 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系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一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


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