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捐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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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用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捐赠指投固定资产和存货两类。


第三条  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非货币捐赠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非货币捐赠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非货币捐赠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对非货币捐赠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管理


(一)基金会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基金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和存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和存货账、卡、物相符;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存货必须每年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和存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五)固定资产和存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资产处置


第七条 非货币捐赠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非货币捐赠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九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和处置审批的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根据基金会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非货币捐赠;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露资产秘密级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非货币捐赠损失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闻发言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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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新闻舆论工作,增强基金会信息公开,树立基金会良好对外形象,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特设立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条 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要做好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基 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基金会 信息公开,推动基金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二章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由主管宣传工作的基金会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人选的确立,是由基金会理事会或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需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应熟悉基金会、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基金会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等 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是基金会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 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基金会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 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向理事会或者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通报基金会重 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基金会领导班子集 体研究确定,必要时提交理事会或者驻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


第九条 建立基金会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基金会领导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新闻发布管理



第十条 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 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基金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 或当面要求采访的,应及时转宣传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基金 会或会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宣传部门或相关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 一般工作人员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要求 媒体在经过会领导审稿后刊发或播出;


(四)实施归口管理:宣传部门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采访申请,协 调会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宣传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文字资料支持。采访内容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审定后刊发;


(五)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 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六)基金会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给机构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确定的时间、地点、口径和范围,在宣传部门的协 调下,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 信息;


(二)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一)发布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 要新闻的活动;


(二)发布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 布权威信息,疑惑解释;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基金会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 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可随时举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一)明确发布主题。宣传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新闻发布主题,报新闻发 言人和基金会领导审定;


(二)组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 话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 据一个时期慈善公益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 相关部门提供,宣传部门负责总把关,报基金会领导审定;


(三)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基金会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 发言人发布,也可授权基金会其他领导发布;


(四)自主新闻发布会应相对固定场所,对讲台、背景、标识等规范化的场 景布置。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是基金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基金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信息公开;要服务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新闻和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基金会党支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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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党支部严格遵循《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则,承担《条例》规定的基本任务,并结合工作实际作为基金会慈善事业发展的政治核心,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基金会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组织并通过理事会及其他有关会议制定基金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决策基金会的“三重一大”事项,全面把握基金会发展的政治方向。


(二)引导和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民政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基金会依法执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引导和监督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公开工作,增强诚信服务意识,主动接受捐赠人、慈善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促进基金会诚信从业,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


(四)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基金会慈善文化建设,引导员工 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精神,做好基金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增强政治认同。


(五)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工会等群团组织,团结民主党派建立统一战线,带动全体员工将党的“初心和使命”落实到工作岗位。


(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慈善受益人服务。坚持廉洁办会,保障慈善财产合法、安全、有效地保值增值。积极防控腐败风险,保证基金会始终处于良好、干净的工作氛围。


第四条 基金会党支部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一)抓好党组织自身建设,定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按规定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以及谈心谈话做好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等,将党内法规规定的执纪“四种形态”形成机制,通过提升组织生活质量焕发党员的精神斗志,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与理事长、秘书长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直接组织基金会理事会、驻会理事长办公会、秘书处办公会,研究决定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工作,把好政治关。


(三)设立专职党务专员,协助党支部做好基金会党建日常工作,受基金会党支部委派联系员工,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定期做好基金会廉洁风险排查防 控工作,提示党员、员工必须注意的廉洁反腐防控点,收集整理出现的微腐败 现象予以警示,协助党支部做好正风肃纪工作,一体推进“三不”治理效能。代表党支部参加基金会监事会会议,将反腐倡廉作为监事工作的重点。


(四)建立基金会业余党校,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党员及全体员工学习党章、党内法规,学习党的革命斗争和改革发展历史, 学习革命先辈的英雄事迹和国家建设的先进典型,围绕专题开展警示教育,创新方式讲党课,不断提高党员、员工的思想认识,坚定理想信念。


(五)围绕基金会事业发展开展党支部活动,将党中央的方针政策落实 到基金会工作的各个环节。党支部书记作为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支部班子 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全体党员挂牌上岗,专项基金党员实行党员登记并 适时参加基金会党支部组织的活动。基金会党支部工作深入接受慈善捐赠和 开展募捐等活动中,在捐赠协议、委托执行协议、项目合作协议中增加反腐败条款,及时跟踪监督慈善项目实施。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保证基金会慈善 公益支出、管理费支出等指标符合法定标准。


第五条 保障措施


(一)基金会党支部坚定“四个服从”原则,全面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主动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巡察巡视,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保障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不偏离。


(二)基金会党支部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问责条例》,对党支部成员、党员实行问责制,严肃党的纪律,保 障党员权利,对不执行党支部决议的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按规定实施问责。


(三)基金会党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党的活动,“两学一做”学习,主题党日、评议党员等活动实行考勤,对无故不参加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予以警告,并纳入绩效管理。基金会党员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接受党组织的帮助,纠正不符合党章规定的思想动态。


(四)基金会党支部活动经费在党员交纳的党费中支出,确需必要的支出,经党支部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在基金会非限定资金中列支。


(五)本规则经基金会党支部会议通过后实施,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资助对象管理与服务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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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资助对象的管理及服务方法,加强与资助对象的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内容,制定《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资助对象管理与服务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资助对象,包括潜在被资助、被资助及过往被资助的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亦称“匠人”)及其机构。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中心设专员对资助对象进行信息管理和相关服务,负责推动与资助对象的合作落地事宜,积极了解其业务发展诉求,及时将其意见、建议反馈至基金会秘书处,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从而提升资助对象对基金会的合作满意度。


第四条 资助对象管理专员应及时将征集、推荐或自荐至基金会的资助对象信息,纳入资助对象数据库进行管理,信息内容请参考基金会的资助对象数据库(表);为确保信息及数据准确性,每季度对资助对象的基本信息进行一次核准工作,并每个月向秘书长同步一次最新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妥善保管收集到的资助对象信息,未经理事会允许,不得将该信息及其任何一部分向基金会外泄露、传播,尽到保护资助对象隐私的责任;当基金会工作需要,将资助对象的专业领域成果、著作、荣誉称号等信息用于项目宣传素材时(如基金会官网、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应事先征求该资助对象的允许,并留存痕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正在被资助的对象,资助对象管理专员应与其每月主动进行正式沟通至少一次,听取其工作进展、建议等,基金会做到及时响应;对于潜在被资助对象及过往被资助对象,基金会应创造合理、多元的交流机会,保持良好关系。


第七条 正在被资助的对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基金会与其签订的协议内容,跟踪既定的工作进度及成效,应及时将服务跟踪报告及分析,反馈给资助对象管理专员;可与第六条相关内容同步进行;项目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内容实施。




第三章配套服务



第八条 根据资助对象的发展需求,以及基金会资源情况,为其提供宣传和推广的渠道,包括但不仅限于推荐、引荐进入国际、国内相关领域有影响力交流活动,以及为其项目可持续发展提供赋能支持等。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相关费用说明



第九条 为资助对象提供的日常管理及服务费用,基金会应做配套工作预算;潜在被资助对象及过往被资助对象,因基金会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须经项目中心立项,并获得立项批准后,由基金会承担;支付方式及费用标准,参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内容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5日至2030年12月31日间试行。

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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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而理事、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理事、社会主动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


(三)本组织招募志愿者的要求;


(四)基金会项目信息;


(五)基金会关联交易信息;


(六)基金会第三方的评估结果;


(七)基金会年报;


(八)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年报信息包含上年度募捐财产的数量、种类、使用和剩余情况,慈善拍卖、信托、投资收入和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救助的原因、效果,基金会及负责人信用记录等情况。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的义务责任,基金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 基金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或办公室)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基金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基金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基金会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基金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基金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基金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将理事会议的决议通过基金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相关人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会)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基金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基金会、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

业务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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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业务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及时更新工作人员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素质,促进基金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培训类别如下:


(一)入职培训。新工作人员入职第一个月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职前培训。通过培训使之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组织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及发展历程等方面,并熟悉个人业务内容。让其可在短时间内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并增强对基金会的认同感、归属感;


(二)专业技能培训。在明确某岗位工作人员需掌握的专业技能和任用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从而提升部门及基金会整体的工作能力和运作效率;


(三)在职培训。管理人员通过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任务,针对不同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实施有助于其学习与工作相关能力的活动。这些能力包括知识、技能以及与工作绩效相关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日常工作顺利推展与人才培养;


(四)管理能力发展培训。针对不同职位的管理者进行的能力发展培训,其目的在于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更新管理知识与技巧,提升解决问题的方法;


(五)转岗培训。针对即将转岗的工作人员进行的培训,内容包括对转入岗位的责任认知及技能培训。目的是使转岗人员尽快熟悉转入部门的情况,掌握技能与实际操作方法,适应未来工作需要;


(六)工作人员自我发展培训。本基金会鼓励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与基金会发展方向相关联的自我培训,并在制度上给予适当支持与配合,以此提高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提供实现自我的机会。


第三条 培训流程包括如下:


(一)培训需求分析。由提出培训的部门负责人提交培训申请至办公室基金会办公室,申请内容包括培训科目、培训目标、培训人数;


(二)培训计划拟定。由基金会办公室拟定培训计划;


(三)确定讲师及学员。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决定由内部培训师培训,或是聘用培训机构培训师进行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确定受培训人员;


(四)培训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地点的确定、讲师沟通、学员沟通等方面,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


(五)培训实施。培训期间学员需按时出席并签到,受培训部门应做好工作安排,保证培训期间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归档培训记录。培训签到表、培训教材等记录由办公室整理归档后存档保存;


(七)培训效果调查。培训结束后由申请部门向受训学员发放培训效果调查表,并根据培训效果调查汇总总结,据此书写培训总结报告报理事长;


(八)培训考核。办公室依据观察法、考核法、问卷法、实际实验法、成果展示法等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培训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条 由本基金会安排工作人员参加的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五条 依据本制度第二条中对“工作人员自我发展培训”的定义,工作人员自行参加的其他培训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将证书复印件及报销申请提交至办公室,在考核通过后根据培训费用金额大小按不同比例报销培训费用。


第六条 当培训费用超过2000元人民币时,参与培训者在接受培训前必须就有关事宜与本基金会签订《培训合同》以保证培训的有效性。


第七条 本制度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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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工作人员年轻化发展,吸引优秀中青年志愿者加盟中华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公益事业,为进一步提高全员工作效率,严明纪律,奖惩分明,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 对基金会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一)通报表扬。


(二)奖金奖励。


(三)晋升提级。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报表扬。


(一)品德端正,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的。


(二)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的。


(三)一贯任劳任怨,为基金会发展着想,足以为其他员工楷模的。


(四)对基金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获得社会好评的,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名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一)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工作勤勉,事迹突出的。


(二)遵守财经纪律,节约资金,节俭费用,努力创收,事迹突出的。


(三)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基金会采纳的。


(四)对基金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褒奖的,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名的。


第七条 以上所列表现突出的员工,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确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应予以晋级奖励。


第八条 奖励程序:经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所处部门负责人或理事长、秘书长提名,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确认,基金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酌情使用。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辞退。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三)无故不参加基金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一)因疏忽大意导致基金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二)以公益名义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降级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基金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三)违反基金会与项目合作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一)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基金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车辆等,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五日的。


(三)故意泄漏基金会合作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基金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第十四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


(一)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理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理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理事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七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陈述理由申诉之,并以申诉后之决定作为基金会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九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基金会(基金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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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报民政部门批准或核准事项:


(一)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两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章程的修订;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四)基金会登记事项变更;


(五)基金会终止、注销登记。


第三条 基金会报民政部门年检事项: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民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若为慈善组织仅需年报)、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四条 基金会报民政部门备案事项: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


(三)民政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提议章程的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包括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三)依据授权审批制度需报理事会审批事项;


(四)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提议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秘书长、副秘书长级别员工的聘任;


(八)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九)基金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开表彰或批评、奖励或处罚,取得的行业相关资质、评级等;


(十)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人、客户、供应商、员工、理事等单位或个人之间的重大纠纷或诉讼;


(十一)其他应向理事会汇报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秘书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


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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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交易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关联交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等规定;


(二)公允性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上相似或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


(三)回避表决原则,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或监事,在理事会会议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关联交易信息公示原则,关联交易的信息应及时公开、内容完整。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发起人;


(二)理事、监事及理事、监事主要来源单位;


(三)主要捐赠人,指累计捐款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收入5%以上的捐赠单位或个人;


(四)基金会关键管理人员,指本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负责人等;


(五)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


(六)基金会发起设立并发生业务合作的非营利组织;


(七)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


(四)有偿租赁;


(五)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借款或者股权投资);


(六)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为关联方垫支成本及费用等支出;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进行投资;


(六)代关联方承担债务或偿还债务;


(七)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八)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九)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或在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的薪酬福利,以及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本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七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基金会与其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的方式、金额等交易信息,应提请理事会审议决策,理事会应按照基金会重大事项表决,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关联方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金会的决策、决定。


第九条 基金会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上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且披露内容完整;视情况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进行实时披露。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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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投资活动的额度及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产品;


(二)委托中国境内有资质且信誉较高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四)其他经理事会决策同意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投资负面清单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确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聘任、辞退;


(三)听取、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活动计划和投资管理报告;


(四)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的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的理事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理事会设专业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制定投资活动的计划;


(二)投资活动计划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投资管理委员会对计划内的具体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三)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管理情况和基金会投资活动计划。


第十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中具有投资经验的理事、秘书长和外聘投资、财务、法务专家组成。所有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十二条 基金会所有投资活动均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事先评估和事后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


第十四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关于“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管理委员会外聘成员。


第十六条 理事会作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秘书长负责落地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六章重大投资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超过基金会总资产50%的投资;


(二)基金会的直接股权投资。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授权秘书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实施。



第七章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作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2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费用申请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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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费用预申请流程


所有预算外费用都需要事前提交费用预算申请:基金会所有费用支出遵循年初预算及部门预算,未在预算内的事项且需发生费用的,首先根据金额在理事会上立项审批。审批通过后,参照财务制度,费用发生前应在内部填写“费用申请表”,写清费用发生的原因、金额、时间以及必要性等基础信息,提交至秘书长、财务和理事长进行分级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相关业务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 费用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费用时,根据符合规定的原始单据总金额,通过内部流程填写“付款申请单”或“费用报销申请单”,详细说明成本列支事由、列支金额、支付对象、相应会计科目,并将符合规定的原始单据粘贴于原始单据粘贴纸上,标注序号后提交财务。内部流程经由秘书长、财务和理事长审核。采购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超过2000元的须做三方比价申请。


(二)如果费用项目涉及多种费用,应将各类费用分别汇总并选择正确的会计科目填报。


(三)申请人需确保原始单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准确性。


(四)秘书长审核该笔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审核该笔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


(五)财务负责审核单据的形式合法性,并确保费用报销的流程合法性。


(六)理事长根据文件审核该笔费用的必要性。


第三条 费用申请时间


(一)费用申请人可在费用发生后,立刻提交申请流程。财务流程每周支付一次。每周四前提交的费用申请,将在下周四前完成支付。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付款日相应调整,可能会提前或延后,以财务的具体通知为准。


(二)所有费用申请时间,不得超过费用发生后的3个月。晚于3个月时限提交的费用,不予审批。


第四条 备用金的管理


(一)基金会的行政事务助理可申请行政常备备用金1000元。


(二)原则上,不鼓励员工申请备用金,日常差旅可自行垫付,事后报销;若因项目原因,确实需要申请备用金的,需要申请人于内部填写“借款单”,并对项目费用做出具体规划,填写备用金申请金额,员工个人同一项目申请单笔备用金的上限为1万元。


(三)已申请备用金的员工,需在项目结束后,立刻核算项目费用并提供合法合理的凭证,填写“费用报销申请单”进行备用金冲销。项目结束一个月后仍未冲销备用金的,财务人员有权向部门主管发出提醒,并直接从次月工资中冲账。

项目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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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细则适用于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筹款支出以及管理费用支出中的具体项目。


第一条 差旅交通费支出(以下天数皆为自然日)


(一)差旅费包括基金会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机票、车票和船票及相关附加订票费、行李费、机场建设费等费用,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具体包括:


1.公交费用:员工因公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出租车、地铁、公共汽车而支付的费用,申请人需要在相应票据上标明来往地点、所办事宜及同行人员姓名等基础信息。


2.车辆费用:员工自有,但主要用于外出办公的车辆所发生的加油、路桥费用等。


(二)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住宿费标准不分员工级别,标准如下:(仅作示意)


1.直辖市和经济特区:北京、上海、深圳300元/人/天,其余城市200元/人/天;


2.省会和地级城市:200元/人/天;


3.县级及以下城市:150元/人/天;


4.同性双人或多人同行出差,从公益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人均额度下调,人均住宿额度不得超过单人额度的。例1:A、B两人(为同一性别)前往郑州出差,人均住宿额度上限200元/人/天。


(三)受邀资深志愿者或基金会实习生为执行基金会派遣的公益服务任务时,参照上文第(一)条,第(二)条享受交通和住宿实报实销待遇,如与同性工作人员同行,则住宿费用由同住工作人员承担报销,住宿和交通标准参考正式员工标准。


(四)理事等受基金会邀请参加品牌和筹款活动、论坛、专题会议、讲座等活动,差旅费用实报实销。


第二条 公益项目/组织拨款支出


业务成本支出中的公益项目/组织拨款支出:包括专项基金下的组织拨款、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拨款、对公益项目的扶持拨款等。


(一)项目负责人/公益组织对接人应充分了解款项接收组织的各方面情况,考核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及影响力,整理内部立项资料,通过基金会内部的立项审核。


(二)项目通过基金会内部审核后,基金会应与款项接收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拨款及项目监督。

募集资金类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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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现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宗旨、达到既定的目标,将获得的资金、人力等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慈善项目组织实施的临时机构,负责指导并管理项目活动及项目主管人员,并对项目执行团队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项目执行所需的技术能力及操作经验,项目所需人际交往的行为能力,与项目管理相关的组织内外部的协调能力。


第四条 项目立项:


(一)需求评估。根据基金会的战略确定需要解决的具体社会问题以及外部宏观环境、相关组织的项目开展情况,通过外部专家与基金会工作人员分析讨论,形成需求评估报告。报告中应阐明所关注的社会问题、所关注社会问题与基金会战略之间的关系和项目开展的政策、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同时,应对项目受益人群体进行精准识别。


(二)可行性分析。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可行性分析:项目的时间周期,项目预算的可用性,项目资源的可用性(如人员、设施、设备、材料、基础设施、工具以及开展与项目需求相关的项目活动所需的其他资源),潜在风险与风险预防措施,项目的潜在社会或生态影响,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定要求。


(三)立项审批。项目工作人员负责填写立项书,立项书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目标、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计划书、项目预算、项目执行团队、项目监测评估机制、项目合作方选择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立项书提交基金会秘书处或执行机构或项目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重大项目提交理事会审议。项目审议会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形成决议,会议纪要应记录参加项目评审的人数、评审意见及结果。


第五条 项目启动


项目立项后,编制项目实施计划,选择项目合作方,组建项目执行团队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实施计划。应明确每个活动的时间排序、每项活动的投入和产出、结果预估,完成每项活动的时间预估,每项活动的负责人、相关资源投入等。


(二)项目合作方选择。基金会选择项目合作方应秉承公正、公开原则,确保项目合作方选择过程中合规、合法,符合公益原则。项目合作方确认后,基金会应与项目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


(三)项目团队的组建与分工。基金会负责人或执行机构确定项目负责人和执行团队,重大项目由秘书长或执行机构提出项目负责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团队进行分工,明确不同人员的角色和责任以及完成项目任务的时限要求。


(四)项目财务管理。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制定项目成本的管理、使用、控制计划;通过项目信息、执行团队经验、项目内容对项目所需资金资源进行估算;制定项目预算,严格控制成本。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控制项目资金的实际支出与计划合作差异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六条 项目执行


项目的执行应符合公益性原则,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动公开项目实施过程。重大项目实施中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监督。


第七条 项目信息公开


基金会设立的慈善项目,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时,应当公开有关情况。公开募捐的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募捐情况、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项目评估。基金会建立项目评估机制,根据项目生命周期进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对跨年度项目,在每年年终时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对所有项目,在项目中期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在所有项目结项时,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一般项目由基金会进行内部评估,重大项目应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项目审计。重大项目应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审计,公开募捐资金开展的项目,应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项目结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应填写项目结项书,主要包含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目标、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项目总结报告、项目财务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改进措施等内容,并报基金会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为确保项目实施的规范性与可追溯性,项目执行团队应对项目档案进行有效管理。项目档案分为项目立项阶段档案、项目执行阶段档案和项目结束阶段档案。项目立项阶段档案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的审批材料、项目计划书。项目执行阶段档案包含:合作方的相关资料、与资助方签订的合同、相关会议记录、机构内部的工作流程文件、有关项目的财务报表。项目结束阶段档案包含:项目总结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

购买服务类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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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规范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承接项目流程如下:


(一)项目立项与申请。由项目组成员申请承接项目,并对项目进行需求评估、可行性分析。


(二)项目比选方案设计。根据政府部门或项目甲方的文件要求设计项目方案(或投标书)。


(三)项目承接。取得项目之后,按照项目比选方案(或投标书)进行实施。


(四)任命项目负责人。由基金会理事会主要负责人任命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工作人员。


(五)项目启动与实施。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同项目工作人员共同协作完成工作。


(六)项目监管控制。在实施项目方案过程中实行全程督导监管,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方案调整,使工作与项目目标契合。


(七)项目结项。项目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之后,整理资料形成完整的结项报告。


(八)项目总结验收。根据不同项目组织总结验收和自查评估工作。总结、分析经验得失,拟定改进方案。


(九)项目审计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或接受第三方评估,开展专项审计。


(十)项目资料的存档和对资助方的反馈。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项目资料的存档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对资助方进行反馈。


第三条 基金会承接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一)项目申请:根据章程的业务范围策划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合作项目。


(二)项目设计:根据项目要求设计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设计要充分考虑实施背景和理论支撑,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执行方案。


(三)项目承接:制定《项目申报书》,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第四条 基金会实施承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目标任务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对项目工作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明确安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充分认识开展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甲方对项目的需求,选择对应的项目专业执行团队,以确保项目实施方案顺利完成。


(二)指定项目负责人。采用“一对一”项目负责制,具体负责该项目实施全过程,并根据项目的不同需要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配合执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工作人员由基金会理事会指定。


(三)制定项目研究方式。根据甲方对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研究方式。需明确项目的目标和工作内容,确保项目的圆满完成。


(四)制定项目完成时间和安排。根据甲方要求和实际情况需要,厘清项目工作内容。明确项目各项工作完成的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确保项目工作人员对工作内容有清晰的认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项目预算涵盖该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需要修订项目预算补充协议的要报经甲方同意。项目预算调整需按照相应的预算调整流程进行,实现全面预算管理。


(六)项目成果交付。根据项目合同要求按时向甲方交付项目成果,如研究报告或结项报告等资料。


(七)根据甲方对项目的要求开展评估。


第五条 基金会承接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任期。项目负责人的任期从接管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受项目单位的验收完毕时止。


(二)职责。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对所指定项目实行全面领导,全权负责;对项目的需求性、可行性、发展性进行评估;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完成项目活动计划和方案的设计;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项目的进展、质量等全面组织、管理,并负全责;撰写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报告和数据;编制项目文件、项目小结,并接受验收。


第六条 基金会承接项目的启动与实施:


(一)项目确定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执行落实。由项目具体执行人制定项目推进计划,具体推进计划应严格按《项目合同书》各项内容编制。


(二)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含志愿者),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专家,并对项目的所有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


(三)严格按《项目合同书》和《项目实施方案》逐项落实到位,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应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和新的计划,按照基金会内部工作程序报批,并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密切关注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和甲方的需求,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与《项目合同书》和《项目实施方案》不符时,需根据实施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使工作内容与项目目标和甲方要求相符合。


(五)开展项目活动或调研时,应编制相应具体的活动计划,每次项目活动或调研结束后,应将活动或调研中使用的资料保存完整,并对活动或调研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六)项目工作人员应与甲方和项目相关各方保持密切联系进行交流沟通,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反馈,做好项目总结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承接项目的控制:


(一)项目执行人应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对照《项目合同书》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如发现遗漏项目,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按实施项目制度,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进行控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目标进行检查,如发现偏差,应及时提出项目修改实施意见,项目工作人员应根据修改意见采取调整工作方法,以达到项目预期目标。


(三)基金会理事会或授权负责人应定期考核项目工作人员,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相应工作人员按项目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对外发包的项目,需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招标,确定承办单位,并签订《项目合同书》或《项目服务协议》。


第九条 基金会承接或采购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所有资金收支需通过基金会银行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基金会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详细的项目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协议签订后,甲方依据协议约定预支基金会一定比例的项目运行经费。项目执行完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执行,项目部门根据提交的拨款申请、项目相关资料初审通过后向财务部门提请拨付资金审核,按程序报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拨付。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劳务费(补贴)的拨付:


(一)按照项目的合作协议按时拨付给合作方劳务费,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收款单位账户;


(二)按照项目合作协议应拨付给专家的劳务费(补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专家个人银行卡;


(三)项目结项后给志愿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务费(补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工作人员的个人银行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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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对捐赠收入的财务监督,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依法接受捐赠款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合法凭证。


第三条 基金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含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


第四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基金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也是捐赠人实施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捐赠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接受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填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要内容完整,不得漏项。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款物后,需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七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与捐赠人存在利益相关的财物捐赠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款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一)现场接受货币捐赠时,应当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接受外币捐赠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外币金额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注明外币币种。募捐箱接受的捐款,可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捐赠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二)通过银行、邮局等方式接受捐赠,应当按照银行、邮局等机构提供的进账单、汇款单金额逐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确因捐赠人信息不全,可以暂缓开具,待获取捐赠人信息后及时开具。外币账户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外币账户的币种和外币金额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委托他人或机构捐赠的,应当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捐赠人姓名、单位名称或“*代*”捐赠。多笔个人捐款以单位名义捐赠的,可开具一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后,并在单位个人捐款明细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也可逐张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四)通过第三方接受捐赠的,应当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捐赠人”一栏,填写捐赠人姓名、单位名称。第三方提供捐赠人明细的,可按前款办理,但不得重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接受捐赠物资时,按照公允价值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购买商品以交易价格为依据,难以定价的以成本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不能提供成本价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旧物资应低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


(六)接受字画、古董、工艺品等特殊物品捐赠时,应当向捐赠方提供接受证明。在拍卖确定价值后,以拍卖价格向买受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七)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价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须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填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全额退回已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款物时,应当先收回该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将其按作废处理;需要退回所捐赠的部分款物时,应当先收回已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作废后,按照实际款物的价值另行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及拆本使用,不得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互相串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凭证申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申领制度,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设置管理台账,安排专人负责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财务部门报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非财务部门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当建立领用审批、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规程,对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妥善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做好票据存放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报告基金会负责人,按规定流程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需要作废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按财政部门要求销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由理事会或授权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

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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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确保基金会财务有效运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基金会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收支情况。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基金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定后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 基金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年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秘书长;季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秘书长;年度财务报表应报理事会审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制度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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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或秘书长依据理事会授权履行管理责任,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原则;


  (四)坚持合理使用、保障安全、注重效益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需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应根据上年资金余额情况、本年度预计收入情况和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财务预算方案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年初预算应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对于支出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应提出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七条 基金会当年支出事项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事项资金在10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监事(或监事长)、会长(理事长)审批;单个事项资金在30万元以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每年年终应做好财务决算工作,编制决算报告,并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情况,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相关财务收支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及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


政府补助是指依法承接相关政府职能、履行相关职责取得的财政性补助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依据本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的投资行为取得的合法收益。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收入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目,确保账目管理规范清晰。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和管理财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费用、运行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业务活动费用是指为实现章程规定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运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租赁费等办公支出。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如折旧费、修理费等。


  第十四条 加强支出管理,基金会的支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按此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控制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规范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研究处置。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费用、运行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支出计划,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所管理使用的各类票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


  (二)基金会的各类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其中,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必须依法依规开具各类票据。其中,在实际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根据捐赠财产的证明材料确认收入,并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各类票据,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基金会的各类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不得将各类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十八条 基金会票据的适用范围:基金会按照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活动事项类型开具相应票据。按照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时,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财物捐赠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基金会公务活动产生费用,应该使用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应事先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授权部门或负责人同意,且使用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第二十条 基金会支出超过预算总额5%以上的,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秘书长应在理事会会议上说明。


理事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务纪律,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执行机构或相关项目负责人,定期向理事会或授权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基金会负责人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5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二十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使用保管职责:


(一)固定资产管理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基金会执行机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分配、使用、保管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和人员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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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安全、有序、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基金会在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自身管理等活动中形成,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各种材料。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设立专门档案保管区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责任制,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接收、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统计、编研、移交、销毁、安全、借阅登记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全体员工要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及时、完整收集所负责工作中的档案整理及移送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部门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档案管理制度草案和实施办法草案,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接收、整理、分类、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岗位日常文件整理工作,统筹完成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及必要的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四)做好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办法,改善档案保管条件;


(六)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条 基金会档案整理以年度为单位,每年末,各部门提出档案整理清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相应部门档案整理人员负责整理,于下一年度12月25日之前移交秘书处。


第八条 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基金会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保持相关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 基金会档案的建立是基金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金会历史沿革、工作开展情况的珍贵历史资料,是基金会决策、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单位沿革、单位负责人信息、理事会名册、监事(会)名册、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岗位交接清单、人事任免文件、员工名册及统计等资料;


(二)行政管理,包括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项目报告等文件资料以及大事记、年报、通讯稿、宣传册、年度工作报告、重要沟通记录(如电话、邮件等)、印章使用、证书使用等信息资料;


(三)项目管理,包括各类专项项目管理制度,申请承接项目的全套资料(含各类文案、文集、报告、名册及统计分析等资料);


(四)捐赠管理,包括捐赠管理制度、捐赠方信息、捐赠项目实施及评估报告、捐赠统计分析等资料;


(五)合同管理,包括基金会与合作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关于捐赠、合作、委托、承办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书等;


(六)往来文件,包括基金会与外部单位形成的各种往来文书,外单位重要来文,基金会制发的办字、函字、报字、复字类等文书及通知公告等;


(七)外事活动,包括外事管理制度,境外合作方信息,基金会与国外团体或个人在交流、合作、访问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等;


(八)研究培训,包括研究报告、研讨会论文、评估报告、培训材料等;


(九)宣传活动,包括各类宣传、大型活动的策划方案、总结评估报告、讲话发言稿、新闻稿以及在活动中形成或采集到的媒体报道剪辑、图片、声像等材料等;


(十)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年度审计报告、财务统计分析、财务报表等资料;


(十一)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统计分析等材料;


(十二)会议管理,包括党组织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工作会议、各部门工作会议及专项会议材料等;


(十三)其他档案:上述未列出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条 档案编号方法: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编写档号。档号编制应遵循唯一性、合理性、稳定性、扩充性、简单性原则。档号的结构可为: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年度—保管期限—部门(项目)代码—件号。


第十一条 档案接收应在7日内完成,归档文件资料原则上为原件,有特殊情况可保存复印件,归档的文件应齐全完整。


第十二条 基金会档案借阅、使用应履行申请、审批程序,报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借阅档案者需妥善保管,不得任意转借、复印、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完整无损。外借的档案,因借阅人保管不慎丢失时,借阅人需及时向秘书处报告,档案管理的具体部门或负责人负责追查责任。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给基金会带来负面影响或损失的,基金会将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基金会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基金会档案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基金会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


(五)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除会计档案及人事档案外,基金会一般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销毁。经确定依法可销毁的档案,由秘书处编制销毁清册,经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 档案保管实行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步归档,即纸质原文件归档时,应同时归档其对应的电子文件(含扫描件),电子文件命名和目录格式应统一规范,以便查考和电子检索,以对应的纸质文件分类归档模式设置文件夹及子文件。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区域应按规定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功能,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具,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辑有关档案文件汇编和参考资料,档案存放位置标识清楚,便于查找。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修复破损、变质档案。电子文件以不可擦写的电子介质存储,应有备份,分开保管,并注明相应的纸质档案归档编号。定期对电子文件的技术环境和数据内容进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与公开保密制度,提供便捷的信息资源检索工具。基金会保管的档案涉及国家机密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

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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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使用的安全性,确保基金会信誉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指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


第三条 各种证件由秘书处指定管理人员(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保管,在基金会办公场地显著位置悬挂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


第四条 使用各种证件须办理登记手续,使用部门填写《基金会证书使用登记表》,经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委托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证书复印使用时,应在《基金会证书使用登记表》登记份数、用途,如没有送交外单位则交回证书管理人员保管。


第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证书外出时,要在《基金会证书使用登记表》上记录明确的事由、领取及归还时间,使用完毕立即归还证书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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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


(一)基金会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三)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四)电子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基金会文件、信函、合同、协议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票据及其他相关文本使用的印章。



第二章印章的制发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印章的刻制、登记、发放、收回,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需要刻制印章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批后,交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第六条 印章刻制后,秘书处留存印鉴,登记印章名称、启用日期、适用范围后,由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七条 印章须经秘书处发启用通知后生效。


第八条 印章更换或作废时,相关部门应将印章交还秘书处统一销毁。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指定管理人员(秘书长)保管,未经理事长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秘书处保、使用,秘书处指定(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为管理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和日常使用。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印章须存放在保险柜内,用印完毕后立即将印章入柜,不得将印章长时间留存在柜外。若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向理事长及秘书长报告。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印章。如因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应事先与指定备岗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基金会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公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出的文件、信函、备忘录等,以及对基金会内部发出的通知、通告、规章制度等;


(二)基金会合同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与其他组织、个人签订协议、合同等;


(三)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票据、各类财务报表等。


第十五条 使用印章要严守纪律,坚持用印审批制度、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一)使用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合同专用章,必须凭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方可使用印章;


(二)使用印章时,由申请部门填写《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经管理人员初审后,报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


(三)财务专用章用印按照《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印章时盖印的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七条 有存根的两联介绍信、证件等应在落款处和间缝处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在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本用印需加盖骑缝章。


第十九条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纸上用印。



第五章电子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相应流程,进行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并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及时提交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应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负责人严格保管。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由基金会按照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秘书处报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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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实现项目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基金会资金支持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立项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长或理事会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之内的项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代表批准;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项目,以及章程规范的重大项目,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秘书处下设项目中心;项目中心负责人1名,向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托管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秘书处组织实施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成果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资助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秘书长和财务部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资助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资助资金预算表、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收支明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等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 秘书长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理事会定期汇报。


第十八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自我评估报告,秘书长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定期提交项目报告,报秘书长及理事会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必要情况下,可由理事会批准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评估完成后,将评估意见报秘书长和理事会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评估组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经评估验收项目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基金会或委托的专业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报告,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人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六章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信息专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项目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志愿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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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推动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志愿者主要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和专业技能等资源,为基金会提供无偿专业服务的人士。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认同基金会的宗旨、使命、价值观;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丰富项目管理经验者优先;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主要领域包括:


(一)为本基金会业务发展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与指导;


(二)参与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


(三)参与其他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对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基金会须提供必要的保障、激励支持;


(二)志愿者得到志愿服务计时支持,并获得志愿服务证明;


(三)志愿者得到志愿服务期间的保险支持;


(四)志愿者接受正式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五)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


(六)志愿者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终止服务,须提交书面申请,完成相关工作交接之后,即可取消志愿者资格;


(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志愿者应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长期志愿者(连续5日以上)应当签署志愿服务协议;


(三)服务过程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和志愿者本身的形象;


(四)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项目中心负责志愿者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志愿者档案管理、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日常管理及保障激励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在招募信息中公示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 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基金会可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志愿者如有违反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法的事项,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名称为:“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志愿者小组”设组长1名,由志愿者推选;若无志愿者担任组长时,组长可由秘书处指派。



第四章志愿者保障与激励



第十二条 根据志愿者要求,基金会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确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谢及鼓励,如制作颁发志愿者服务证书等。


第十三条 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加以确认及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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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薪酬相关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职员工的薪酬管理;基金会薪酬福利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项目奖金、办公福利构成。


第三条 基金会的绩效薪酬,以年度工作目标作为主要参考依据,结合每月员工的工作自评表、其上级部门负责人基于员工当月表现给予的工作反馈、员工的工作考勤情况、各周的工作总结与汇报等几个标准,依托每周会议纪要为依据确定员工的年度绩效奖金。


绩效分配由秘书长根据各部门贡献度确认部门年度绩效奖金,员工年度绩效奖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年度绩效奖金额度,结合员工考核标准,确定个人年度绩效奖金。绩效奖金的发放时间为下一年的第一个季度。


第四条 基金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安全、卫生医疗、教育培训、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关于绩效考核方式:


根据岗位要求制定严谨、细致、易于操作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依据考核指标全面实施员工的绩效动态考核,奖优罚劣,通过考核决定员工的岗位变动和职位升降。考核内容及指标由部门负责人参照以下内容设置岗位考核指标,并上报秘书长进行统筹确认:


(一)考核内容:职责目标完成情况、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二)考核指标:工作量及难度、交付物质量(差错率)、交付及时性、工作有序性、工作积极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计划与总结、出勤、违反制度)等。


第六条 关于奖惩管理:


(一)员工表现优异则主要以绩效奖金予以鼓励;


(二)如员工在工作中对机构造成有负面影响的不良后果,则一旦经由提出,发现后由秘书长判断其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并判断其应当对应的惩罚措施,惩罚措施的级别依次为:口头批评、扣/除绩效奖金、扣/除工资、开除。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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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员聘用相关工作,明确聘用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基金会秘书处及综合管理部设专职负责人管理基金会人力资源事务。


第二条 基金会遵循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招聘工作人员,不同性别、年龄、民族聘用人员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条 基金会通过订立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聘用协议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四条 基金会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聘用岗位正常工作;


(五)具有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比例和人数,并按照工作需要聘用。


第六条 基金会有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员工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实施。招聘流程为:


(一)全职员工的岗位由相应上级用人部门负责人筛选简历后,交由基金会综合管理部进行面试安排;


(二)初试为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负责人与用人部门负责人进行,可根据岗位需要布置操作性考核任务(如笔试或面试);


(三)通过初试者,可进入复试,复试由基金会秘书长进行;


(四)初试、考核任务、复试通过后,综合人力资源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的意见,最终由秘书长,决定是否录用。基金会原有员工申请竞争其他岗位,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录取


第七条 全职员工入职之日起的两周内,需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人负责对其完成基金会理念培训,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对其完成行政管理通识培训,用人部门负责人对其完成相关业务培训;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有义务了解各部门员工的职业规划与能力提升需求,并主动、持续组织培训。



第三章聘用协议的订立、履行



第八条 聘用协议是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自建立聘用关系之日起,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协议,员工应遵守基金会制度要求内容。


第九条 聘用协议分为固定期限协议、无固定期限协议、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协议。


第十条 本基金会固定期限协议的聘用期限为1—3年。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受雇人员满足无固定期限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协议。


第十二条 聘用协议由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并经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在聘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聘用协议一式二份,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聘用协议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协议的事项以及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约定试用期。聘用协议期限满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聘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及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受聘人员支付薪酬。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协议约定的内容,变更聘用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基金会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章关于人力借调



第十九条 为支持基金会发展,基金会发起人、理事、监事所在单位自愿向基金会提供人力支持时,经理事会同意,基金会可向基金会发起人、理事、监事所在单位,发出借调专职人力开展基金会工作的商请函;同时,借调人员需与基金会签署人力协议,其中说明借调人员的必要个人信息、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汇报对象等信息。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借调可终止:


(一)借调期满且不续约的;


(二)借调人员不能胜任基金会工作,并无其他人选的;


(三)借调方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会不再借调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的。



第五章关于兼职人员和实习生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兼职人员管理:


(一)基金会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聘请兼职人员为机构及项目提供支持,需与兼职人员签署劳务协议,约定工作职责、工作期限、报酬费用等相关信息;


(二)基金会按照协议约定,评估兼职人员工作成果,支付劳务费,并进行个人纳税代扣代缴;


(三)具体费用标准参考基金会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关于实习生管理:


(一)基金会施行严进严出的实习生管理方式,实习生需经人力资源负责人、实习部门负责人面试通过后,方可入职实习;


(二)实习者有一周双向观察期,如一周后,实习者与机构双方均能够达成认同,则需签订正式的实习协议,明确职责与工作时间;


(三)实习者实习期需满三个月或以上,具体作息时间服从基金会安排,若遇特殊情况须请假;


(四)实习者实习期间应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者须完成部门制订的实习期工作安排,并接受考核,考核方式同全职团队,每周须提交周报,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考核,不合格则解除实习资格;具体费用标准参考基金会相关制度。


第六章聘用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协议。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受聘人员权益情形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受聘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未告知基金会的,甚至对基金会或对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协议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并根据国家规定做出赔偿后,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机构内部调整导致岗位职责发生变化的;


(三)聘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协议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不得解除聘用协议:


(一)在基金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受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协议终止:


(一)聘用协议期满且基金会不愿意继续续约的;


(二)受聘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理事会及监事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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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理事会及监事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基金会章程的有效补充,与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基金会开展的内部治理工作。



第二章理事会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由7-13名理事组成(应为单数,过渡期除外);理事可由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或其他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产生。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届为5年,任期届满,经理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 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由理事会全权行使。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基金会的工作,热心公益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与议事决策;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九条 理事的职责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履行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决议,积极支持和推动基金会开展的相关业务;


(二)理事须积极参与基金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每年须至少亲自参加2次理事会会议,如不能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须提前3天通知秘书处。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基金会章程赋予理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均不能召集,可由1/3的理事联名召集,并指定会议主持人。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需提前3个工作日由召集人将会议资料发给全体理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征集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通信会议两种形式,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理事不能亲自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表参加,由受托人代表理事履行相关职责;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集、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


(六)基金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决算;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签名。



第三章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理事向理事会提出的议案,应在召开理事会会议前7日内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


第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执行落实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监事



第十七条 基金会设监事1至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达到3名时,设立监事会并选举监事长1名。


第十八条 监事由基金会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监事的资格:


(一)认同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基金会的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并志愿服务于基金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具备一定公信力;


(三)在基金会内部治理、法律法规、财务税务、舆情等方面可向基金会提供风险控制支持者优先。


第二十条 监事的职责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履行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决议,积极支持和推动基金会开展的相关业务;


(二)监事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受理来自基金会内外部的关于基金会及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理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查办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基金会及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理事)、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监事须积极参与基金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每年须至少亲自参加2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


(一)监督权;


(二)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的权利;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基金会情况的权利;


(四)基金会章程赋予监事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保持与理事会、监事的密切沟通;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当秘书长无法主持秘书处工作时,由理事长指定人员行使秘书长工作;基金会岗位编制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由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职能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招聘副秘书长职务以下的工作员工,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七)负责项目评审和监督环节的执行,并负责跟踪项目实施全过程;


(八)开展基金会传播工作;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设置财务部、项目中心、法务部、综合管理部门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理事、监事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丝路文化交流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